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,辦理執業執照更新,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,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之積分數。
提醒您注意自身的繼續教育積分數是否足夠。課程積分規定請參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三條,或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查詢,https://ma.mohw.gov.tw/maportal/。
換照流程
1.下載並填寫公會證明申請表〈下方附檔〉
2.傳真至公會申請公會證明 FAX:(02)2922-8718
3.至衛生所辦理換照,應備文件如下:
◇ 新北市醫療(事)機構/醫事人員開業、執業、歇業、異動登記申請書。
◇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(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,請提供正本供查驗)。
◇ 執業執照正本(繳回作廢)。
◇ 半身正面脫帽近照(3 個月內)之相片 1 吋 2 張。
◇ 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證明(登記開業者免繳)。
◇ 醫事人員證書正本(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)及正反面影本1份(應有前執業註記)。
◇ 完成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(請提供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積分管理系統」下載之各項積分列表)。
◇ 公會證明文件。
◇ 委託書、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(驗後發還)及正反面影本1 份(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)。
◇ 執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 元(領照繳費)。
◇ 個人印章
◎證明開立後僅有七天期效,請於證明書開立後七日(含)內至衛生所(局)辦理換照手續。
若您對換照流程有疑問的話歡迎致電公會行政中心,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 時至12 時,下午1 時至6 時(電話:02-2922-8918/02-2922-9808),或直接撥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02-22577155。
附檔